什麼是偽造文書?我自己製作的文件去修改應該不會構成偽造文書吧?

我國刑法上的偽造文書,主要規範在刑法第210條到第220條(刑法第十五章)。但廣義來說,就其共通的處罰概念,應包含刑法第195條到第200條(刑法第十二章)、刑法第201條到第205條(刑法第十三章)、刑法第206條到第209條(刑法第十四章)等等規定。

 

這幾章的處罰基礎,大致上可分為兩類。第一類是冒用他人名義的「偽造」概念,第二類是影響他人權益的「變造」概念。掌握些概念回來看「修改自己的文件會不會構成偽造文書」,大概就可以知曉結論。

 

舉例A,將自己的文章署名並以PDF格式發佈到個人網站與社群,分享資訊;事後覺得其內容需要修改,進行修改再度發布。這樣的狀況一來沒有冒用名義,二來分享資訊而無涉他人權益,自然不構成偽造私文書。

 

舉例B,某甲與某乙簽訂經紀合約,由某乙協助某甲的社群經營。過一段時間,某乙覺得經紀合約雖未到期,但成本已今非昔比,必須加價,某甲又沒有自行留底該經紀合約,於是某乙就自行修改合約價格,增加抽成。這個例子當中,合約本質上是「兩人以上的共同著作」,因此修改內容後,基本上等於是發布一個未經某乙同意的合約版本,此外又影響某乙的收益,當然構成偽造文書囉。

 

署名:鼎暉聯合法律事務所編輯群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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