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名、蓋章、捺手印有什麼區別?彼此之間有優先劣後順序嗎?
簡易回答來說,三者沒有區別,也沒有優先劣後順序。
詳細說明的話,撰文者仍然希望讀者有以下認知:
1.民法規定下確實沒有分別
民法第3條規定「(第1項)依法律之規定,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親自簽名。(第2項)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(第3項)如以指印、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,在文件上,經二人簽名證明,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」
這個規定可以直接看出簽名、蓋章是沒有區別的,也沒有優先劣後順序。但後面的「指印、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」是什麼?
這邊援引「威龍闖天關」宋世傑太太撰寫書狀的情況來說明。早期文盲率高到嚇人的年代,但最嚇人不是文盲,而是要懂不懂的半文盲─認得一些字,但又不見得會寫。因此會出現「威龍闖天關」宋世傑太太撰寫書狀的符號夾雜狀況。然以現今狀況來說,文盲老奶奶至少都會寫自己的名字,故「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」就只是時代的痕跡,真的出現反而還會讓人起疑。
指印就是現在所指的捺手印,但已要使用捺手印的狀況,不會只有單獨的捺手印,通常會搭配簽名。
2.但其實印章問題超大
目前印章的刻印方式多採用電子刻章,字體與設計部分又因為成本以及著作權問題而過於保守,因此市面的百元以內便章都是毫無特色的「標楷體」。在這個現象下,盜刻成本極低。
過去金融單位以及郵局的從業人員,因為臨櫃作業量大,面對不帶章的客戶甚至會進行「機會教育」─下次要記得帶章。但客戶端帶章也只是方便從業人員作業,對於客戶權益毫無影響,甚至產生部分盜領醜聞。當然,深入來說這些從業人員只是「被上級要求的辦事效率壓垮,轉而情緒需要出口」,雖可理解,但確實對一般人民來說造成「到銀行辦事要帶印章」的影響。
事實上是,本人到場比較重要,帶不帶章隨便你。
3.還是有部分場合需要手印?蓋章?
目前來說,「蓋章」都是為了效率。如果不嫌麻煩,「騎縫採用簽名」狀況都是存在的。
「手印」的部分,多數是公家機關要求。手印雖具有唯一辨識性質,但前提是須要有比對資料,但目前除了罪犯外,國家機關並沒有承認有指紋建檔。當然,如果在私人單位而該單位沒有使用手印的前例,硬要蓋手印只是讓大家尷尬而已。
4.情況允許的話,請多利用簽名
三者比較,「蓋章」有製作流水線化,個人辨識程度低及盜刻的問題;「簽名」有個人風格改變,需要鑑定單位辨識問題;「手印」則有辨識成本與收集個資疑慮,但辨識效果最好。個人建議是,如果無法決定使用和者作為文書製作的表彰,採用「簽名」是最中規制中矩的作法。
署名:鼎暉聯合法律事務所編輯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