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沒錢繳保險,但又擔心保單無效?
在保險法裡,因故無法交納保費,這要依照不同狀況來看。這邊用一次付清、分期付款,以及財產保險、人壽保險作為分類條件來說明:
1.財產保險,一次付清但無法支付:
依照保險法第21條,契約生效前應交付保險費。因此如果是一次付清但未給付,理論上保險契約根本沒有生效,保險公司也不能跟你追討,幾乎就是「什麼事都沒發生」。
2.財產保險,分期付款但無法支付:
依照保險法第21條,如果分期付款之第一期保險費尚未給付,整體效果跟上面的狀況相同;如果已經付了,則保單生效,請依照個別保單的約定條款進行處理。
一般來說,分期付款一期未付,視為全部到期。接著,依照各保險公司約定,可能會有不同做法,可以選擇終止契約退還保費,也可以繼續契約但依照已繳保費比例履約。但無論何種方式,保險費是依照風險精算後的產物,如果已繳交部分費用,除非完全解除契約卸責,否則保險公司還是要承擔「比例上」的責任。
3.人壽保險,一次付清但無法支付:
如同「財產保險,一次付清但無法支付」,幾乎就是什麼事都沒發生。過去曾有之爭議狀況,是因為由保險業務員洽談時,雖尚未通過「承保條件審查」,但已經先行由業務員「收繳保險費」,造成保險生效的時間有一個模糊之爭議地帶;但現行人壽保險流程幾乎都是「承保條件審查→通過後通知繳費」,已經無此類爭議存在的空間。
4.人壽保險,分期付款但無法支付:
依照保險法第116條「催告與復效」進行處理。首先,保險公司應該要先發函催告繳費,催告後屆30日不交付,保險契約效力停止(即停效);清償保險費,立即恢復效力或申請恢復效力(即復效);復效期間已過,保險公司即可終止契約,並依情況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。
當然,現行壽險有一個自動墊繳,因為仍然有繳費,就不會落入停效的規定。但該規定仍然屬於各個保單的個別約定,須審慎閱讀,因為額外的利息利率,可能會導致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零。建議保險前事前評估「未來自身繳費能力」,否則保障不到那個想像中的萬一情況,還可能增加一萬種額外負擔。
署名:鼎暉聯合法律事務所編輯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