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年不成年在民法上有沒有什麼影響?
簡單來說,有影響,而且超大,一句話來表達核心問題就是「未成年人要不要自己付錢」。此外,重點是「行為能力」的有無,「成年」、「未成年」這兩個用語就僅是表示「其中兩種行為能力的狀態」。
詳細來說,要先看民法第3條「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」,意味「人」有承受義務、享受權利的地位。有了「權利能力,毫無疑問的也有實現「承受義務、享受權利」的能力,就是「行為能力」。(※所以,並沒有也不需要「一般人即是成年人,並有權利能力」這樣的規範條文,這是廢話)
但這樣的「理所當然」,是以想像中的「人」為模板去規範。這個模板,雖不論性別、不論職業,但必然是個可以工作並進行交易活動的人。對於這個「理所當然」的想像,立法者突然意識到應該有所限縮,也就是對於「未成年人不應該負擔所有義務」的反思。當然,相應的也應該要限縮「會導致未成年人負擔義務的部分權利」。因此,制定民法第13條,並搭配適用所有「未成年人」、「行為能力」的相關規範。
此外,也不是所有成年人都有能力負擔義務,因此也有「部分成年人不應該負擔所有義務」的反思,也相應限縮「會導致部分成年人負擔義務的部分權利」。這些成年人即是民法第14條至第15條之2規範的「受監護宣告之人」以及「受輔助宣告之人」(舊稱「禁治產人」)。
因此,成年與未成年的區分制度,其主要目的是在保護未成年人不要負擔義務,也因此產生民法第77條「純獲法律上利益」此種拗口又不直覺的保護規定。
當然,現在成年的年齡是18歲,這展現的立法態度就是「18歲就應該要自己賺錢付卡費囉」。
署名:鼎暉聯合法律事務所編輯群